申请执行人北京宣房楼宇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董世贵,男。
关于北京宣房楼宇设备公司诉董世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09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董世贵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世贵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二千八百五十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彦周
书记员:焦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