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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王梁债权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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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郭党怀,营业部负责人。被执行人王梁,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执行王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0)西民初字第1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梁应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信用卡欠款一万七千八百一十二元零七分及上述款项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五元由王梁负担。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王梁名下财产,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亦不能提供王梁的财产线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115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晨阳代理审判员:汤普一代理审判员:张巍

书记员:李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