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谭秀秀债权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38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ⅩⅩ区ⅩⅩ号。负责人孙德顺,行长。被执行人谭秀秀,住北京市ⅩⅩ区ⅩⅩ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谭秀秀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16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谭秀秀应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欠款38829.93元、利息、相关费用、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查,本案执行中谭秀秀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162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涛审判员:罗涛审判员:张巍

书记员:李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