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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孙彬彬债权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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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被执行人孙彬彬,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孙彬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8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彬彬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彬彬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孙彬彬的财产,且其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彬彬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8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孙彬彬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慎诚审判员:刘昊审判员:林力军

书记员:王运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