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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仲海债权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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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ⅩⅩ区ⅩⅩ号。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被执行人王仲海,男,住北京市ⅩⅩ区ⅩⅩ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仲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6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仲海应偿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884.45元、利息、相关费用、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查,本案执行中王仲海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64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涛审判员:罗涛审判员:张巍

书记员:李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