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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周德烨债权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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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ⅩⅩ大街ⅩⅩ号。法定代表人田惠宇,行长。被执行人周德烨,男,住北京市西城区ⅩⅩ大街ⅩⅩ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周德烨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6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周德烨应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欠款2933.59元、利息、相关费用、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查,本案执行中被执行周德烨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68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涛审判员:罗涛审判员:张巍

书记员:李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