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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韩俊丽债权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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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孙德顺,行长。被执行人韩俊丽,女。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韩俊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16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韩俊丽应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欠款共计五万二千六百八十一元五角一分及上述款项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一十七元由韩俊丽负担。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韩俊丽名下财产,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韩俊丽的财产线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64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晨阳代理审判员:汤普一代理审判员:张巍

书记员:李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