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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与刘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天执字第2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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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苏州路。法定代表人单文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钢,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二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天民二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刘钢的存款、收入1432.36元(其中本金1382.36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刘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玲

书记员:吴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