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x。法定代表人陈xx,主任。被执行人北京红龙浴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x。法定代表人袁xx,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北京红龙浴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红龙浴池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红龙浴池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红龙浴池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红龙浴池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红龙浴池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晨阳
书记员:胡玉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