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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4)

(2014)开民执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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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秀琴,女,193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曹顺和,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本院在执行赵秀琴与曹顺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秀琴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的申请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树楷代理审判员:王春辉代理审判员:董卫东

书记员:李兴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