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直门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陈雅娟,行长。被执行人刘军,男。被执行人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翟亚兰。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直门支行申请执行刘军、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19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直门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军应偿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直门支行借款本金五万七千五百六十元九角七分及上述款项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对刘军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三十九元由刘军、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刘军、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直门支行亦不能提供刘军、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99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晨阳代理审判员:汤普一代理审判员:张巍
书记员:李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