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责人王良,行长。被执行人王素红,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6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王素红给付申请人941,978.2元、利息、罚息、复息、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律师费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765元。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素红的银行存款941,978.2元、利息、罚息、复息、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765元及执行费11,819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素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如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素红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笑竹
书记员:李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