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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四支行与曹振明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调字第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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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四支行。负责人曹跃,行长。被执行人曹振明,男。被执行人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雅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四支行诉曹振明、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15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四支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振明、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四支行欠款二万八千零九十六元一角二分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曹振明、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四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曹振明、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初字第15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彦周审判员:赵建民审判员:周光庆

书记员:焦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