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骡马市支行与赵文志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调字第111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骡马市支行。负责人张江,行长。被执行人赵文志,男。被执行人北京天泽凯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响,职务不详。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骡马市支行诉赵文志、北京天泽凯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19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文志、北京天泽凯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文志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本金八万零三十五元六角一分及利息,执行费一千一百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彦周

书记员:焦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