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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与于红债权执行裁定书

(2009)西执字第1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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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执行中,我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于红名下财产。现于红已履行了法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于红名下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力军

书记员:付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