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宝新园XX楼底座(德胜园区)。负责人王俏,行长。被执行人于道平,男。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木樨园**。法定代表人任光明。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申请执行于道平、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6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该判决书内容,被告于道平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借款本金八万七千一百零九元八角三分,利息、罚息和复利六千五百零六元五角二分,并清偿自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及上述本金、利息自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计算);被告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于道平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道平、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七十元,执行费一千二百二十二元七角。
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于道平、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于道平、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西民初字第16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发现被执行人于道平、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力军审判员:罗胜利审判员:刘昊
书记员:吴爱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