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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与张帅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调字第3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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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负责人朱玉俊,行长。被执行人张帅(曾用名张毛毛),男。被执行人北京恒通天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向文,董事长。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诉张帅、北京恒通天顺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13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帅、北京恒通天顺商贸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欠款三万二千三百一十五元零二分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帅、北京恒通天顺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帅、北京恒通天顺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初字第13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光庆审判员:赵建民审判员:李彦周

书记员:焦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