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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赵维军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调字第3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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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马琳,行长。被执行人詹泽厚,男。被执行人赵维军,男。被执行人张向阳,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诉詹泽厚、赵维军、张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7174号民事调解书、(2013)西民初字第17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詹泽厚、赵维军、张向阳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詹泽厚、赵维军、张向阳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泽厚、赵维军、张向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詹泽厚、赵维军、张向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詹泽厚、赵维军、张向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詹泽厚、赵维军、张向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慎诚

书记员:王运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