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与缴鑫宇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917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ⅩⅩ大街ⅩⅩ号。负责人马秀华,行长。被执行人缴鑫宇,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职业不详。被执行人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ⅩⅩ大街ⅩⅩ号。法定代表人杨剑君。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与被告缴鑫宇、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19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缴鑫宇去向不明、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无经营场所,且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9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发现被执行人缴鑫宇、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建民代理审判员:张笑竹代理审判员:周光庆

书记员:贾志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