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遵刚,男。被执行人李钰,女。
关于赵遵刚诉李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正阳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正阳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钰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本金四百一十八万元及利息,执行费四万二千四百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彦周
书记员:焦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