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负责人孙德顺,行长。被执行人王秀丽,女。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王秀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19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秀丽应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欠款共计三万九千一百三十八元一角二分及上述款项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八元由王秀丽负担。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王秀丽名下财产,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王秀丽的财产线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96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晨阳代理审判员:汤普一代理审判员:张巍
书记员:李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