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洪涛,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杨洪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5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要求杨洪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四万八千二百二十六元六角,及上述款项自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以及案件受理费用一千零六元。
在执行中,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杨洪涛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亦不能提供杨洪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杨洪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西民初字第159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发现被执行人杨洪涛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秋春审判员:吕祥助理审判员:刘昊
书记员:高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