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贾志云,女,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贾志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3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要求贾志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止2011年12月28日的欠款本息、滞纳金共计54963.2元及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费用及案件受理费1174.00元。
在执行中,我院查询被执行人贾志云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亦不能提供贾志云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贾志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西民初字第3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发现被执行人贾志云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秋春审判员:吕祥助理审判员:刘昊
书记员:高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