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杰,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言玫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秋元,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杰与被执行人武汉言玫服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40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杰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言玫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390.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本院已依法受理高杰的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言玫服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言玫服饰有限公司未予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言玫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440.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露审判员:李国华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陈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