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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进与武汉蔬安蔬菜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江汉执字第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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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进,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蔬安蔬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周进与被执行人武汉蔬安蔬菜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调字(2013)第00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进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蔬安蔬菜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补偿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周进的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蔬安蔬菜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蔬安蔬菜有限公司未予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蔬安蔬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露审判员:李国华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陈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