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城。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绿岛大厦**。负责人:金辉,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劳人仲裁字(2013)2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炼
书记员:董潇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