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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城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武经开执字第00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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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城。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绿岛大厦**。负责人:金辉,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劳人仲裁字(2013)2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炼

书记员:董潇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