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上海随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2013)办字第1646号裁决书,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随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上海随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上海随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随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579.25元(含执行费人民币309.05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随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伟民
书记员:王咏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