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迟铭铭。被执行人青岛成霖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法定代表人颜国基,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青保劳人仲案字第9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38206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人民币38680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473元)。本案执行费473元,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青保劳人仲案字第9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