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迟铭铭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1

(2013)黄执字第41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迟铭铭。被执行人青岛成霖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法定代表人颜国基,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青保劳人仲案字第9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38206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人民币38680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473元)。本案执行费473元,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青保劳人仲案字第9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