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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芬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3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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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芬。被执行人:青岛太旺玩具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沈在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芬与被执行人青岛太旺玩具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太旺玩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宋芬支付案件款3220元,现被执行人实际履行167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案字(2012)第103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