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芳来。被执行人:青岛太旺玩具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沈在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芳来与被执行人青岛太旺玩具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太旺玩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刘芳来支付案件款2820元,现被执行人实际履行146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案字(2012)第103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