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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肖会琼与四川亚西橡塑机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五通执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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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会琼,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五通桥区牛华镇杉树村。被执行人四川亚西橡塑机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汉书,经理。

本院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五劳人仲裁字(2013)第6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肖会琼申请执行四川亚西橡塑机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7288.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亚西橡塑机器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五劳人仲裁字(2013)第60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向阳

书记员:李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