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宁,女,汉族,住邢台市桥**。被执行人: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黄型钜,公司董事长。
秦宁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邢台项目部承包了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南水北调中线直管邢台项目部建设工程。于2013年12月2日依法冻结了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南水北调中线直管邢台项目部应给付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邢台项目部工程款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南水北调中线直管邢台项目部应给付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邢台项目部工程款194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耀代理审判员:张龙代理审判员:岳洪台
书记员:张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