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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柳志平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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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柳志平。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代表人赵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柳志平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书,(2013)西民三终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882667.68元及执行费11396元,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雁民执字第0161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晓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