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隆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亚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康盛阳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伟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陕西隆业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康盛阳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经本院执行,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故本院于2013年10月8依法作出了(2013)雁仲执字第0054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故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康盛阳光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将案款389808.50元全部交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刘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