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宁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恒宁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鑫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共计1305240元;二、被执行人于协议签字盖章后支付570000元,于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付清剩余部分;三、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3)雁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将案款623806.8元交至本院。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623806.8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雁执恢字第0044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二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