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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张宝红、陈维国与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执恢字第0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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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宝红,女,汉族,1980年12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陈维国,男,汉族,1976年9月24日生。被执行人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宝红、陈维国与被执行人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的(2009)雁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宝红于2010年4月2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标的额为要求被执行人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调解书约定的2010年4月10日至2010年4月23日期间的违约金280元。关于调解书中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一项,被执行人已将办理房产证书的相关手续报送房屋管理部门,考虑该审批办理周期较长,本院遂以(2010)雁民执字第0079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2013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张宝红、陈维国向本院提出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并提供被执行人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执行线索,经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经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于2012年6月13日将诉争房屋的产权手续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张宝红、陈维国名下。嗣后,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扣划本案全部执行款。现已将2010月4月24日至2012年6月13日期间被执行人陕西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1392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张宝红、陈维国,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的(2009)雁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书记员:贺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