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文庆。申请执行人李渊明。申请执行人顾斐。被执行人孙淑艳.
申请执行人张文庆、李渊明、顾斐与被执行人孙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10)雁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文庆、李渊明、顾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0)雁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淑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淑艳在中国银行北二环支行的银行存款74165元予以扣划。本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孙姣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