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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乐清市亿鸿方舱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划拨执行裁定书

(2014)景执字第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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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亿鸿方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被执行人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11月3日作出(2013)景民二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370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宪超

书记员:李明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