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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景鹏结案裁定书

(2013)景执字第1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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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红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神洲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万明。委托代理人刘志光,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神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景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3年3月4日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548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出具被执行人已给付62100元的证明,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19650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92778元,交纳执行费3722元,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景执字第139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宪超

书记员:李明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