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广,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残联职工,住景县。被执行人刘洋洋,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申请执行人张广与被执行人刘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景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8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洋洋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广15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张广自愿放弃,执行费178元申请执行人张广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景执字第200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宪超
书记员:李明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