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海泉,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吴章珍(吴阿满),男,1962年6月8日出年,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个体户,住福建省福清市。第三人:吴风玉,女,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章珍(吴阿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章珍(吴阿满)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第三人吴风兰系被执行人吴章珍(吴阿满)的妻子,被执行人吴章珍(吴阿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所应承担的饲料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执行人吴章珍(吴阿满)及其配偶吴风玉共同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吴风玉为本案被执行人,吴风玉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饲料款150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林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