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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章大云与人胡志生、侯冬兰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0)南向执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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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章大云。被执行人胡志生。被执行人侯冬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09)南向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胡志生、候冬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志生、候冬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志生、候冬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志生、候冬兰收入、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小青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