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章大云。被执行人胡志生。被执行人侯冬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09)南向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胡志生、候冬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志生、候冬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志生、候冬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志生、候冬兰收入、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小青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