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元喜庆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汉中市菲力克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詹近,总经理。
公司住址:汉中市汉台区南环路天河小区13号楼。
本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汉中市菲力克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汉中市菲力克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7778.84元(本金338519.00元、利息459294.84元、保全费和诉讼费9492.00元、执行费1047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昝翅
书记员::程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