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兴海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珍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志文,职员。被执行人厦门鹭云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云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兴海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鹭云升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3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鹭云升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沧区新阳街道阳光西路198号的三栋厂房已经被本院查封,正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拍卖。此外,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奇仁审判员:沈国兴代理审判员:卢建斌
书记员:邱胜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