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艳,男,1951年8月生,汉族,住东辽县。被执行人马明权,男,1956年9月生,回族,住本市。
本院在执行于艳依据本院的(2013)龙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明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明权履行1,085.00元及100元费用,已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龙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毕正江审判员:吴和文审判员:吴刚
书记员:秦绍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