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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于艳与马明权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4)龙执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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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艳,男,1951年8月生,汉族,住东辽县。被执行人马明权,男,1956年9月生,回族,住本市。

本院在执行于艳依据本院的(2013)龙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明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明权履行1,085.00元及100元费用,已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龙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毕正江审判员:吴和文审判员:吴刚

书记员:秦绍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