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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某某与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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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王某某申请执行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5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苏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苏某某存款贰仟贰佰肆拾元整至安阳县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栓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杨慧芳

书记员:黄兰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