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王某某申请执行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5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苏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苏某某存款贰仟贰佰肆拾元整至安阳县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栓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杨慧芳
书记员:黄兰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