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某,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孟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