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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与田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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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某,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孟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