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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乳执字第17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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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威海天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威海天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本院将款交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结。故应对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2010)乳银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0)乳银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言青

书记员:于德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