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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林德意与厦门德歌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湖执行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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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德意。被执行人厦门德歌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香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湖民初字第54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德歌酒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德歌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17499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海强

书记员:汪江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