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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厦门合意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索纳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湖执行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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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厦门合意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锦园社区大学康城**(B地块)**楼****。法定代表人傅长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厦门索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楼** 法定代表人洪诗灿。委托代理人何欢勇,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索纳新能源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索纳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4732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江向洋

书记员:许宇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